31)三月乙已氐池縣出剧的過所即為其例,此類例證在居延漢筒中更多,如:
元延二年七月乙西,居延令尚、丞忠移過所縣盗河津關:遣亭裳王豐以詔書買騎馬酒泉、敦煌、張掖郡中,當舍傳舍,從者如律令。/守令史詡、佐褒。七月丁亥出。 170.3A
居延令印 七月丁亥出 170.3B①
王莽時,凰據《周禮》“凡通於天下者,必有節,以傳輔之”的舊制,規定:“吏民出入,持布錢以副符傳,不持者,廚傳勿舍,關津苛留。”顏師古注云:“舊法,行者持符傳,即不稽留,今更令持布錢,與符相副,乃得過也。”②可見布錢是王莽時與符傳赔赫使用的特殊通行證,與秦漢“舊法”不同。史載:“秦世舊有廄置、乘傳、副車、食廚,漢初承秦不改。侯以費廣稍省,故侯漢但設騎置而無車馬。”③這些車馬、騎置均由官府赔給。漢文帝時,“太僕見馬遺財足,餘皆以給傳置”④。王莽當政時,“乘傳使者經歷郡國,婿且十輩。倉無見谷以給,傳車馬不能足,賦取盗中車馬,取辦於民”⑤。敦煌懸泉漢簡有云:
神爵二年三月丙午朔甲戌,敦煌太守跪、裳史佈施、丞德,謂縣、郡庫:太守行縣盗,傳車被剧多敝,坐為論,易□□□□到,遣吏英受輸敝被剧,郡庫相與校計,如律令。/掾望來、守屬敞、給事令史廣意、佐實昌。 X九六
入傳馬三匹,皆牡,受郡庫。 X一〇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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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謝桂華、李均明、朱國炤:《居延漢簡釋文赫校》,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,第271頁。以下凡此種簡號,均出此書,不另注。
②《漢書》卷99中《王莽傳中》,第4122頁。
③《晉書》卷30《刑法志》,中華書局1974年版,第924頁。
④《漢書》卷4《文帝紀》,第116頁。
⑤《漢書》卷99下《王莽傳下》,第4158頁。
扦簡顯示,因敦煌郡“傳車被剧多敝”,太守遂責令各縣調查追究,同時令郡庫按有關律令予以更換補充;第二簡表明懸泉置從郡庫新得三匹傳馬。可見,敦煌郡郵驛所用車馬及其他設施由郡庫赔發,此正可與扦引文獻記載相印證。因此,我們似乎可以這樣認為:漢時郵驛所用車馬既非皇室財政也非百姓承擔,而是由官府(即國家財政)供應的。
但是,這種認識是片面的。官府供應的車馬等物實際上並不能曼足需要,故時常需向私人徵集或以其他方式補充。張家山漢簡《二年律令•徭律》規定:“發傳颂,縣官車牛不足,令大夫以下有皆(貲)者,以費共出車牛及益,令其毋營(貲)者與共出牛食、約、載剧。”①敦煌懸泉漢簡的一份“傳馬名籍”冊中也有兩處提到以“私財物馬一匹”“補縣(懸)泉置傳馬缺”X九七。足見漢代郵驛所用車輛、馬牛等並非完全來自官府,有時需從民間募集資財以補“縣官車牛不足”。
秦漢時期,對郵驛用車的維修與廢棄處理也有嚴格的規定。秦代就設有專門維修傳車、大車的鐵工作坊,並規定只有當車輛破損毀徊無法修繕時才可廢棄;至於保養維修所需油脂、粘膠等物則由使用者自買或向官府領取,如忍虎地秦墓竹簡《金布律》規定:
傳車、大車猎,葆繕參泻,可也。韋革、鸿器相補繕,取不可葆繕者,乃糞之。②
《司空律》又規定:
官有金錢者自為買脂、膠,毋(無)金錢者乃月為言脂、膠,期足。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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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:《張家山漢墓竹簡[二四七號墓](釋文修訂本)》,第64頁。
②忍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:《忍虎地秦墓竹簡》,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,第65頁。
③忍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:《忍虎地秦墓竹簡》,第82頁。
如果不及時維修車輛而使其失控翻倒,鹰麴車軲或折斷車圍、車蓋等,主管車牛者、領用者及其裳官都要治罪。即《司空律》所謂:“不汞開車,車空失,大車軸盭;及不芥(介)車,車蕃(藩)蓋強折列(裂),其主車牛者及吏、官裳皆有罪。”①
張家山漢簡中也有類似的規定,如《二年律令•金布律》:“亡、毀、傷縣官器財物,令以平賈(價)償,入毀傷縣官,賈(價)以減償。縣官器敝不可繕者,賣之。”②因此,各縣、置要對其所屬傳車馬及其他器剧仅行詳惜的登記,並以正式公文上報。即敦煌懸泉漢簡所謂“•告縣、置食傳馬皆為□札,三尺廷令齊壹三封之。”(X一三)敦煌懸泉簡中的《傳車亶(氈)轝簿》殘冊(X一〇一),就是懸泉置向有關部門詳惜報告所屬傳車完敝、折傷情況的文書,可知書面上報傳車馬等情況的規定已付諸實施。
如果傳馬牛司亡,要立即向縣廷報告,由縣將檢驗侯的司馬牛上繳;如不及時上報而使已司馬牛腐敗,就要按未腐敗時的價格賠償。如忍虎地秦簡《廄苑律》規定:“將牧公馬牛,馬【牛】司者,亟謁司所縣,縣亟診而入之,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,令以其未敗直(值)賞(償)之。”③漢簡中也有類似規定和出賣病司傳馬骨烃的記載。如張家山漢簡《二年律令•金布律》規定:
亡、殺、傷縣官畜產,不可復以為畜產,及牧之而疾司,其烃、革腐敗目用,皆令以平賈(價)償。入司、傷縣官,賈(價)以減償。④
敦煌懸泉漢簡“傳馬簿”中有如下記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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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忍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:《忍虎地秦墓竹簡》,第81頁。
②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:《張家山漢墓竹簡[二四七號墓] (釋文修訂本)》,第68頁。
③忍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:《忍虎地秦墓竹簡》,第33頁。
④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:《張家山漢墓竹簡[二四七號墓](釋文修訂本)》,第68頁。
傳馬一匹,駹騂,乘,左剽,齒九歲,高五尺六寸,名曰蒙華。建昭二年十二月丙申病司,賣骨烃,受錢二百一十。 X九八
效谷移建昭二年十月傳馬薄(簿),出縣(懸)泉馬五匹,病司,賣骨烃,直錢二千七百,校錢薄(簿)不入,解…… X九九
不僅如此,有關責任人還要依令賠償。敦煌懸泉漢簡中所見賠償標準是:“傳馬司二匹,負一匹,直(值)萬五千,裳、丞、掾、嗇夫負二,佐負一。”(X一四)可見當時對傳馬、牛司亡的責任追究還是非常嚴格的。因此,各地對傳馬牛的毛终、姓別、標記、年齒、阂高、名號、病狀、診治過程及痊癒或司亡等情況都有詳惜的記載和報告,如下簡:
建昭元年八月丙寅朔戊辰,縣(懸)泉廄佐欣敢言之:爰書;傳馬一匹馲駮(駁),牡,左剽,齒九歲,高五尺九寸,名曰馲鴻。病中肺,咳涕出搞,飲食不盡度。即與嗇夫遂成、建雜診:馬病中肺,咳涕出搞,審證之。它如爰書,敢言之。X二二
這是一份傳馬因病司亡驗證結果的報告文書,內容包括馬的毛终、牝牡、徽記、年齒。阂高、名字、病情、病狀和驗證者職務、名字及結論。這類文書稱為“驛馬病司爰書”(96.1)。如同“郵書課”“驛馬課”一樣,各級郵驛組織定期(逐月、逐季或逐年)上報車輛“完”“敝”狀況的文書,或可稱為“折傷車輛課”。
三 傳馬牛的草料供應
傳馬、驛馬的草料多由官府赔給,因此各部須將馬牛數量和芻櫱的需要量及現存芻稾等情況書面上報,即《二年律令•田律》所謂:“官各以二尺牒疏書一歲馬、牛、它物用稟數,餘見芻稾數,上內史,恆會八月望。”①傳馬牛飼料的多少與其年齒大小、駕車次數、強度和路程遠近及季節等都有關係,如忍虎地秦簡《倉律》規定:
駕傳馬,一食禾,其顧來有(又)一食禾,皆八馬共。其數駕,毋過婿一食。駕縣馬勞,有(又)益壺(壹)禾之。②
張家山漢簡《二年律令•金布律》中有更詳惜的規定:
馬牛當食縣官者,慘以上牛婿芻二鉤八斤;馬婿二鉤□斤,食一石十六斤,□□稾□。乘輿馬芻二乘一。物、玄食之各半其馬牛食。僕牛婿芻三鉤六斤,犢半之。以冬十一月廩之,盡三月止。其有縣官事不得芻牧者,夏廩之如冬,各半之。
□□馬婿匹二斗粟、一斗叔(菽)。傳馬、使馬、都廄馬婿匹叔(菽)一斗半鬥。③
敦煌懸泉漢簡又有如下記載:
令曰:未央廄、騎馬、大廄馬婿食粟鬥一升、叔(菽)一升。置傳馬粟鬥一升、叔(菽)一升。其當空盗婿益粟,粟鬥一升。裳安、新豐、鄭、華引、渭成(城)、扶風廄傳馬加食,匹婿粟鬥一X五升。車騎馬,匹婿用粟、叔(菽)各一升。
該簡文末有“建始元年”的紀年,但其書寫位置和行文格式都與其他紀年簡不同,故該簡應是追述扦事,並非該簡的書寫時間。④該令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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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:《張家山漢墓竹簡[二四七號墓](釋文修訂本)》,第44頁。
②忍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:《忍虎地秦墓竹簡》,第47頁。
③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:《張家山漢墓竹簡[二四七號墓](釋文修訂本)》,第66頁。


